领导干部在举报材料上批示请公安部门负责人“阅示”,警方随即立案侦查,被告人最终获刑。领导干部此举是否属于干预司法?
近日被“双开”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星泰,因曾介入一起诈骗案司法处置过程中引发争议。被告人一方认为,正是由于刘星泰作出批示,形成干预司法,导致一起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被升级成为刑事犯罪案件。据悉,该案二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已经受理被告人家属提交的申诉材料,正处于审查程序中。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刘星泰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包括“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但其在上述这起案件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法学界观点并不统一。
专家结论截然相反
案件起源于一桩灰色交易。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海南某公司为成功竞拍海口市秀英区一块土地,负责人石某某准备围标,同时委托中间人王海成,劝退同样参与竞拍的健某公司。王海成又委托给中间人宋某某协调办理此事。宋某某在与健某公司协商后,对方同意收取1850万元费用作为补偿就退出竞拍。
宋某某随后向王海成表示,健某公司同意收取2100万元补偿费退出竞拍。判决书称,“王海成同意,并向石某某称健某公司要价3900万元方可退出竞买。”石某某同意后,海南某公司先后支付给王海成共3350万元。2018年1月底,王海成提取现金2100万元交给宋某某,宋某某又给付健某公司共计1820万元,健某公司最后退出竞拍。
2018年3月,海口市中院决定终止拍卖涉案土地。当年底,王海成因涉嫌犯串通招投标罪被海口警方刑事拘留。该案在起诉阶段经历了罪名3次变更,最后王海成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后案件又先后4次开庭,历时近3年时间。
2022年9月,海口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海成、宋某某分别隐瞒真相,虚报真实的对价款,骗取、非法占有委托人的资金,造成委托人损失1530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海成骗取资金1250万元,宋某某骗取资金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王海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宣判后,王海成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多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其系受石某某所托完成健某公司退出竞拍,办理此事过程中不存在诈骗行为,所得资金为中介佣金,由此提出上诉。2023年6月,海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后,王海成家属曾向海南省高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王海成家属委托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云康对界面新闻介绍,如今,随着刘星泰被查,针对该案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被告人家属提交的申诉材料,正处于审查程序中。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和被告人两方都曾邀请国内法学界多位专家展开论证,最后得出截然相反的专家意见。被害方提供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论证材料,王海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被告方提供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表示,海南某公司和王海成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为典型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宜作为诈骗罪处理。
王海成家属在申诉材料中称,该案系因刘星泰违纪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以致酿成冤错案。孙云康表示,该案之所以在2018年被升级为刑事案件,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刘星泰曾作出批示。
其提供的检举材料显示,2018年8月,上述海南某公司等联名起草《关于请求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的申请书》(附《报案材料》),请托海南省某经济学家致信刘星泰。
当时,刘星泰刚刚获任海南省委政法委书记,同时兼任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该经济学家在信中表示,“石某某为获取个人利益,与黑恶势力勾结虚构事实,恶意骗取项目资金。”申请书则称,“本次控告的事实涉及众多单位和个人,尤其是涉案的3350万元涉及黑恶势力”,“如果在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侦办可能受到干扰,申请人的管理人员安危将受到重大威胁,恳请刘书记在百忙之中对案件给予重视,协调省公安厅立案侦办。”
2018年8月28日,刘星泰在上述信件上批示,请海南省公安厅负责人“阅示”,第二天,海南省公安厅负责人又批示,请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人“阅并反馈星泰常委”。
同年10月19日,海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关于交办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称总队收到刘星泰常委等领导批示的线索材料,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现将该线索转你支队依法办理,办理情况请及时上报总队。”
批示是否干预司法?
刘星泰仅批示“阅示”几个字属于插手干预司法活动吗?据了解,该案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曾就此批示进行过举证和质证。
孙云康认为,本案最后审理中并没有提及涉黑等情况,不管是受蒙蔽还是故意为之,刘星泰都是违反规定在他人举报王海成“黑恶势力”材料上作出批示。而且,案件在后续审理中,还出现过取保候审临时被拒,更换主审法官和海口市检察院提级管辖等违反程序的做法,这都是人为、权力干预的结果。
海口市中院则在判决书中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报案或举报。本案线索来源是某经济学家和被害方向主管政法工作的省领导及省公安部门领导书面举报,线索来源和立案经过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存在人为干预的情况。
领导干部何种行为属于干预司法活动?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三部”曾先后分别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等等。
其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包括提出“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曾表示,这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王海成的一审辩护律师、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张丽律师认为,如果严格按照“三个规定”,刘星泰的批示应该是构成干预司法。她对界面新闻表示,首先是他作为省委政法委书记,职务是确定的,该案后续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间,办案人员曾多次提及案件是有领导签字的,既然已经定调了,没有人愿意去推翻领导的签字。“这起案件人为干预的痕迹很明显,从案件事实来看,如果没有刘星泰的批示,没有人为干预,公安机关最后是不会立案的。”张丽说。
领导干部对举报材料作出“阅示”批示是否属于干预司法,界面新闻咨询多位律师和法学专家,得到的答案并不统一。
两位具有法院工作经历的律师表示,党委政法委对公检法机关本身具有监督协调职能,如果政法委书记的批示没有明确提出意见,只是批示让相关负责人查看材料,那从表面上分析,就不能认定是插手干预司法。一位法学专家也认为,如果领导干部仅仅是批转,没有对案件侦办、审理提出实质性要求,比如批示“必须立案”等词语,那就很难认定为插手干预。
另一位法学专家则指出,问题的关键是该案是否属于违规立案,“如果是不该立案而立案,这个批示被认定干预司法一般说来是成立的”。
一位长期关注反腐领域的专家对界面新闻表示,仅批示“阅示”是否属于干预司法要看具体情况,需要评估领导干部是出于工作本身的考虑,还是受别人或利益影响。从工作层面来看,有些领导干部行事不严谨,往往不考虑工作纪律和程序就会作出批示,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都会存在私人利益关联或请托关系等,如果不能证实这个情节,即便办错了也很难认定为干预司法。
该专家同时强调,现实操作中,对于领导的批示,下级机关执行时往往会从严、从重、加码办理,这种情况更难定性为领导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