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简历显示,李吉平出生于1955年,辽宁大连人,高级经济师,早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1994年3月起,李吉平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行长,2008年9月至2016年1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随后到龄退休。
2024年3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李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当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李吉平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查,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11月,李吉平被提起公诉。2025年2月14日,信阳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吉平受贿一案。庭审中,李吉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李吉平被判14年,国开行近年来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查处的副行长级以上中管干部都已获刑。其中,2019年7月被查的国开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于2021年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6月被查的国开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被判有期徒刑14年;2021年9月被查的国开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被判20年;2023年5月被查的国开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被判14年;2023年7月被查的国开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被判12年。